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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3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对《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8日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农村部《蚕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柞蚕种包括母种、原种和普通种(一代杂交种)。

      第四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等。

      第七条  申请原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农药、化工等污染的保证措施。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等。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2名)。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柞蚕种质量”(NY/T1625)的要求。

      (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八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桑蚕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柞蚕一代杂交种”(NY1092)的要求。

      (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九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应当具备与冷藏、浸酸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附件1)。

      (二)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桑园(柞林)、场地、设施、仪器、蚕种生产及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主要包括蚕种冷藏库房、浸酸场地、设备仪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

      (三)《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2)。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保藏设施、检验仪器等。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附件3)。

      (二)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经营场所、设施、仪器、人员、运营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情况。

      (三)《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4)。

      第四章  申办、变更及期满申领

      第十三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