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农贸市场舆情网!

  • 当前所在: 首页 > 农贸市场内参 > 正文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粤桂协作工作队关于印发《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11号)

    时间:2025-01-0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及33个协作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协作办:

      现将《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粤桂协作工作队

      2024年12月15日

      

      

      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广东、广西两省(区)粤桂东西部协作的部署要求,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资产处置合理的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粤桂东西部协作资金(原名称为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粤桂协作社会帮扶资金(含捐物)(以下统称粤桂协作资金)投入形成的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广泛性,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资产确权及登记

      第四条  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粤桂协作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设施、综合服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二)经营性资产: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粤桂协作资金投入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生产加工设施、冷藏存储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以及权益性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通过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农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等,统计生物性资产时,农田作物、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资产可不作登记,而经济林、产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行登记。

      第五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域和使用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体系。

      (一)公益性资产确权: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建设规模较小、在村级地域内实施的,产权归属到村;对同一个乡镇内跨村建设实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和项目实际情况等确定产权归属;对建设规模较大、跨乡镇实施及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和项目实际情况等确定产权归属。

      (二)经营性资产确权: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产权归属向收入少、发展能力弱的村集体倾斜。对于投入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打包确定权益性资产权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四)属于不动产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设置项目竣工牌和“粤桂东西部协作xxx”字样的标识牌,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对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及时移交产权单位进行管理,同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粤桂协作办)汇总后,报市、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在广西防止返贫致贫促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项目资产管理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产权归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公益性资产,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资产管理模块中录入。

      第七条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进行简单的资产信息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对本县域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监管、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经营主体做好运营管护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资产运营管护。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可设置公益性岗位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其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其他公益性项目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

      第十条  到户类资产运营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农户承担,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运营管护。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帮助。产权归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粤桂协作资金投入的经营性资产项目,要实现当年能受益、资产归集体、带农有机制、发展可持续。投资产业园区建设帮扶车间、厂房等委托国有资产平台公司运营并明确年度产生固定收益的项目,按协议及时足额兑现收益。

      第十三条  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村集体运营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所得收益按照运营协议(合同)及法定程序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乡镇运营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所得收益按照运营协议(合同)及法定程序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运营或入股企业经营的项目,根据合同协议每年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求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粤桂东西部协作资产收益列入村集体经济收入,每年提取不低于20%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帮困救助等公益性项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无偿转让、有偿转让、转产、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应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有偿转让、置换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入股运营企业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协同推进粤桂东西部产业协作项目的组织实施、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协作办)指导监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村集体、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入股运营企业做好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每年将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使用等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粤桂协作办,同时抄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县级审计部门每年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绩效进行审计,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造成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协作市农业农村局统筹监督指导本辖区各协作县(市、区)开展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协调市级审计部门每年安排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绩效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导各协作市、县(市、区)开展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委托第三方对上年度的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绩效、资产管理绩效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和粤桂协作工作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财政厅、粤桂协作工作队关于印发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桂乡振发〔2022〕34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粤桂协作工作队关于印发<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fxwj/t1947318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